[司法考试民法老师推荐]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网络侵权

时间:2019-10-21 来源:推荐 点击:

[司法考试民法老师推荐]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网络侵权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网络侵权 
2014-06-2513:58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网络侵权。网络侵权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侵权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特征 
1.性质:利用网络为工具的侵权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 
4.侵犯客体:以名誉、隐私、肖像人格权为主,也包括财产权 
(二)责任承担三层次 
1.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法律敎育网 
2.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 
条件:提示——删除;责任: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 
条件:明知;责任: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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