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出版社在哪里法律出版社诉北京保利星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16-04-29 来源:学科中考 点击:

【法律出版社在哪里】法律出版社诉北京保利星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法律出版社诉被告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星)、被告北京文翰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翰苑)、被告北京文林轩书店(以下简称文林轩)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律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戴伟、被告保利星的委托代理人黄佩华与王冠武、被告文翰苑的委托代理人任大麟、被告文林轩的委托代理人孙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法律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辅导书》(三卷),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北京市北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随书配套《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内容串讲》MP3光盘(以下简称光盘)1张,由法律出版社制作,法制音像出版社出版。《辅导书》于2003年4月、5月先后印刷     120 000册、50 000册,共计170 000册(随书光盘数量相同)。除总编室留存部分样书外,均通过新华书店发行。辅导用书及光盘定价240元,成本约占定价的35%。此部分事实有书刊付印通知单、法制音像出版社声明可证。
    按照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系《辅导书》的专有出版者及光盘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有权保障其专有出版权及录音制作者权不受他人侵犯。
一、被告北京文翰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文林轩书店不得销售盗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被告北京文翰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文林轩书店不得销售《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三、被告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不得再行复制盗版《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内容串讲》光盘;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法律出版社三十万元;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文翰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文林轩书店赔偿原告法律出版社二十万元;
    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文翰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文林轩书店在《法制日报》刊登向原告法律出版社的致歉声明、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判决书的关键内容刊登于相关媒体,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负担五千零一十元,由被告北京文翰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文林轩书店负担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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