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配料表|配料表中未标化学成分消费者起诉获赔偿

时间:2020-09-28 来源:化学与生活 点击:

奶茶配料表|配料表中未标化学成分消费者起诉获赔偿

  

      超市中,很多加工食品会标注添加剂“阿斯巴甜”,不少消费者对“阿斯巴甜”到底含有什么成分、对人体有多大危害并不知情,较真的也很少。昨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获悉,江苏有了第一例较真添加剂“阿斯巴甜”化学成分标识的案件。消费者苏先生从超市买来即食海蜇,发现配料表中的添加剂“阿斯巴甜”未标注化学成分,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中“阿斯巴甜”的标注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判决超市“退一赔十”。

  2014年4月,苏先生在超市购买了即食海蜇头、海蜇丝系列产品,共计花费1054元。回家后,苏先生对配料表中的添加剂“阿斯巴甜”产生了好奇,“阿斯巴甜”到底是什么物质?食用后对人体有何影响?经过一番调查,苏先生发现国家对添加剂“阿斯巴甜”成分标注有明确规定。10月4日,苏先生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称其查看配料表后发现其中含有添加剂阿斯巴甜,经他了解,阿斯巴甜是含有苯丙氨酸的一种甜味剂,该类化学物质被苯丙酮尿症患者吸收,将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苏先生认为,即食海蜇头、海蜇丝产品标注违反了相关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而超市作为经营者,对涉讼食品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用安全的食品,故要求超市“退一赔十”。

  法庭审理中,被告超市辩称,涉讼食品质量合格,即使存在标注瑕疵也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另外,涉讼食品未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江苏吴中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超市销售的海蜇产品标签标注含有阿斯巴甜,因阿斯巴甜不适用于苯丙酮尿症患者,会有损其身体健康,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对于使用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的食品应在商标或说明书中标明“阿斯巴甜(苯丙氨酸)”字样以达到警示的目的。

  据此,法院认为该食品添加阿斯巴甜却未标注“苯丙氨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中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应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和其他标注的证明文件,但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应视为明知涉讼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予以销售。

  近日,江苏吴中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苏先生货款1054元,并支付赔偿金10540元。

  来源:中国工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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